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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公開聲明內容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個人資料保護法」公開聲明內容



  歡迎使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稱本單位)相關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了確保使用者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權益之保護,當您已閱讀並同意「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內容」時,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若不同意請離開此網頁,如需服務請洽本單位之服務人員。 (以下為本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必須向您告知的各項聲明,請您務必詳閱。)

一、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
(一)依照正規教育體制內各級學校(含學前教育、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大專校院及特殊
   教育)與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不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均屬
   於本單位之個資蒐集目的。

(二)上述之相關業務或其他符合營業項目所定義之工作範圍。


二、  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一)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相關報名所需證號)、聯絡電話
   號碼、地址、性別、出生地、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其它電子識別標章)、
   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筆跡與紙本文件)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利用期間為本單位或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您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單位提供服務之地區。
(三)對象:本單位之系統委外廠商、合作推廣單位、業務往來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
   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單位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閱覽、複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請求停止處理、請求停止利用、請求刪除
   等權利。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保有修訂本告知內容之權利,修正時亦同,以上條文參考自中華民國資料保護協會。
公告日期:2013-10-30   電話: (02)2311-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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