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7:連續兩年參加決賽獲得特優,直接參加決賽的資格?
A:
- 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7及109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 於107及110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107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A或B組決賽特優、110學年度B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 原可逕參加決賽者,若參加初賽未取得代表權,以各初賽單位所訂規則為主。
最後修改時間:2022/11/11 下午 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