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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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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辦法
報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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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
上傳附件:創作詞曲電子檔及證明文件(教師及學生組),參賽切結書請正本郵寄到館。
目的
為鼓勵地方歌謠傳唱風氣,培養在地音樂藝術人才,擷取各縣市人、文、地、景、產等文化元素為內涵,創作地方特色歌謠,以達傳承、發揚、創新,深化本土文化認同之目標。
辦理單位
(1)主辦單位:教育部
(2)承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參賽組別及資格
(1)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2)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
(3)社會組:除前二組所定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參賽語別
(1)臺灣台語。
(2)臺灣客語。
(3)臺灣原住民族語言。
參賽方式
全新創作:全新創作富有臺灣地方特色之歌謠作品。
作品形式:
(1)參賽作品須同時包含詞曲,單以詞或曲送件者,不予受理。
(2)參賽作品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形式呈現,並得以配製樂器伴奏。
獎勵
(1)各組各語別以錄取特優一名、優等二名、佳作若干名為原則,特優者頒發獎座、優等及佳作者頒發獎狀,從優
獎勵。
(2)前款錄取名額得從缺;各語別之特優、優等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3)經評列佳作以上獎項,學校及主管機關得依權責辦理敘獎。
評審與頒獎
(1)評審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初審為資格審查,複審則聘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工作。
(2)參賽作品發生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3)頒獎:獲獎人名單由主辦單位發布並另函通知獲獎人參加頒獎典禮。
參賽辦法
其餘內容請參考
「實施要點」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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