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4/10/25
主旨:檢送「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實施要點」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決賽】實施要點修正經教育部113年10月21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106924號函同意備查。
二、本次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增修文字以紅字標示):
第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4規定修正為:「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比賽當日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