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3/1/19
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 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比賽注意事項
壹、報到注意事項
一、本場次開始比賽時間為 112年3月21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
二、比賽地點: 嘉義市東區崇文國小游藝館
三、參賽個人均須於該項開賽前3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該比賽開始後逾30分鐘(9:00前)未進入比賽會場者,視同棄權,並不得進入賽場。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為保障參賽者參賽權益,報到後應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
貳、檢錄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隨身攜帶附照片學生證,符實進行驗證;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二、參賽者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 1 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證;逾時未驗,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如因適逢假日學校未能開立在學證明,得先以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時前完成補驗。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將由縣市教育局處轉所屬學校懲處。
三、為免影響秩序,比賽進行中,非參賽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會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違反者將予驅離。
四、比賽會場除賽務單位外嚴禁攝影、錄影。進入比賽會場手機等通訊用品請一律關機,比賽會場內不得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手機及電子鬧鈴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若有違規經勸告不從者,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參、比賽注意事項:
一、需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1題樂曲、1題歌曲,由參賽者擇ㄧ作曲;比賽時間 3 小時 30 分鐘;比賽開始60分鐘後始得離場。
二、可使用黑色鉛筆、藍色原子筆或黑色原子筆書寫。
三、學生證置於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驗,可用墊板,但墊板上不可有符號或文字。除學生證明文件、文具外,桌上不准放置其他物件;其他物件請置於會場置物櫃。
四、核對答案卷上與座位上的號碼是否相同。
五、比賽鈴聲響起開始作答,未響時不准動筆,並不得翻閱答案卷與試題卷。
六、答案須寫在答案卷上,否則不予計分。
七、答案卷上不得書寫姓名、號碼、任何記號;彌封處不可撕去、不可弄破或毀損答案卷,否則以零分計算。
八、該項比賽屬筆試型態,嚴禁攜帶樂器、手機、電子錶及其他電子產品進入比賽會場。
九、比賽進行中,除試卷印刷不明准予發問外,其餘一概不得發問。
十、鈴聲響起,應立即停筆靜坐,待監試人員收卷並清點無誤後始可離場。題目卷及答案卷均一律繳回,賽後恕無提供答案卷之複印。
十一、參賽者欲前往如廁時,需舉手並由賽務人員陪同。
肆、參賽者應遵守本會所訂之ㄧ切考場規定,如有違規情事發生,依前述規定辦理。如遇臨時突發狀況,則由比賽會場緊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