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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報到檢錄】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1/3/19

    

依據本比賽實施要點第玖二(三)2項規定:

  1. 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符實進行驗證。
  2. 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3. 參賽者未帶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如因適逢假日學校未能開立在學證明,得先以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時前完成補驗。
  4. 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除成績不予計分外,將函請教育主管機關轉所屬學校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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