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2/8
一、依本部111年1月26日臺教師(一)字第1112600075號函發布之「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護措施處理原則」辦理。
二、「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如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期間,且比賽場館(或學校)未停課或關閉狀況下,將於111年3月1日起如期舉行。
三、因應近期疫情發展變化,為保障參賽學生身體健康,維護各項競賽辦理品質,本比賽採強化防疫措施辦理,有關參賽人員規範、環境防疫規劃及因疫情無法參賽學生之補救措施,請依「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護措施處理原則」辦理(如附件)。
四、參賽人員注意事項:
(一)競賽辦理期間與會人員彼此保持社交距離,並全程佩戴口罩;吹奏類學生得於演出時暫免佩戴口罩,演出結束後仍應依規定佩戴口罩。
(二)參賽學生倘有以下狀況之一者,一律禁止參加競賽:
(三)檢附相關證明始得參賽情形:
五、競賽辦理期間注意事項:
(一)以防疫為優先,行進管樂類賽程調整為每隊彩排後隨即比賽。
(二)因疫情導致音樂比賽團體組人數不足時,仍得以原參賽組別進行比賽,惟室內樂類組因樂曲編制考量,為維持本賽事之專業度,故排除適用不受組隊人數下限之規範。
(三)不開放休息區練習,且各團隊僅限於規劃之區域方可進行熱嘴、調音、發聲,其他區域一律不得熱嘴、調音及發聲。
(四)吹奏類樂器參賽學生應使用個人專屬樂器,禁止使用共同樂器(吹嘴等);禁止於競賽舞臺上清理樂器,僅開放吹奏類於休息區(戶外)進行樂器清理,並規劃於各隊伍進入室內會場後立即由專人進行該隊休息區(戶外)清消。
(五)因無法於各隊伍結束後針對競賽舞臺及共用樂器立即清消,故安排專責人員於學生上、下舞臺前以酒精進行手部消毒。
(六)各競賽禁止共用化妝品,會場室內及戶外皆不開放化(補)妝。
六、因疫情無法參賽學生之補救措施:
(一)個人組:將於賽程辦理完竣後,另行辦理1次補賽。
(二)團體組:頒發教育部「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參賽資格證明書(視同競賽成績優等獎狀)。
(三)倘因疫情導致競賽前1日該競賽類組超過1/2團隊無法參賽之情形,本部將另行公告因應措施。
七、因應疫情發展情況,本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最新訊息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官方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