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古典音樂器樂音樂發展的真正成熟期,是從此時期1680年開始。音樂風格的特色有三:
1.大量裝飾節奏的使用, 2.各類型舞曲節奏的運用, 3.數字低音的聲音概念。在此時期發展而成的主要樂曲形式包括:奏鳴曲(sonata)、組曲(suite;
partita)與協奏曲(concerto)。
巴洛克時期的奏鳴曲在1700年以前分為〈教堂奏鳴曲〉(church
sonata/ sonata da chiesa)與〈室內奏鳴曲〉(chamber sonata/ sonata da camera)。〈教堂奏鳴曲〉為一首包含慢—快—慢—快四個樂章的曲子。古典音樂中所謂〈絕對音樂〉的核心概念,是建立在此形式的基礎上。〈室內奏鳴曲〉為一首包含多首不同舞曲的曲子,1700年以後名稱改為〈組曲〉。以巴哈為例,一首標準組曲,必包括中等速度的〈阿拉曼舞曲〉(allemande)、快板的〈庫朗舞曲〉(courante)、慢板的〈薩拉邦舞曲〉(sarabande)與快速的〈吉格舞曲〉(gigue)。演奏這些奏鳴曲與組曲的樂器組合少至單一一樣樂器,例如巴哈的小提琴、大提琴無伴奏奏鳴曲與組曲,寫給鍵盤樂器的〈法國組曲〉、〈英國組曲〉等,多則可使用到十數人到數十人編制的管弦樂團,例如巴哈的四首管弦樂組曲,韓德爾(George
Frideric Handel, 1685- 1759)的水上音樂等。
巴洛克時期所發展出的另一器樂演奏曲就是協奏曲(concerto),分為樂團協奏曲(orchestra
concerto)、大協奏曲(concerto grosso)與獨奏協奏曲(solo concerto)三種形式。協奏曲原指競爭、對抗之意,在音樂上則分為獨奏(solo
or soli)與協奏(合協,tutti)兩大部分:樂團協奏曲中每一個聲部都是獨奏者也是協奏者,例如巴哈〈布蘭登堡協奏曲〉(Brandenburg
concerto)第三號;大協奏曲的演出方式則是由一小組獨奏者與全體樂團(tutti)相互對應互動,例如巴哈〈布蘭登堡協奏曲〉第五號,獨奏樂器包括兩把長笛、小提琴與大鍵琴構成一個獨奏群,和整個弦樂團(約十數人)形成對話協奏的面象。
獨奏協奏曲是由一個樂器擔任獨奏部分,搭配整個樂團協奏,例如韋瓦弟的〈四季〉小提琴協奏曲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種形式的協奏曲也是往後最常被採用的一種協奏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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