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國中小學美術教育家聯展」實施簡章 

壹、 宗旨

為鼓勵全國學校美術教師之研究與創作,並提高美術教育教學水準,特舉辦本雙年展活動,以持續關注當代美術教育發展現況,藉以帶動提昇國內美術教學研究創新之風氣與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參、辦理方式

一、推薦方式

(一) 推薦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限個人),任職於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公私立學校之美術類編制內專任教師。

(二)推薦遴審作業:

  1. 推薦:主辦單位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轉請所屬學校推薦美術類專任教師。

  2. 推薦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月20日止。

  3. 推薦申請資料:填寫推薦申請表,敘明被推薦人之聯絡資料、任教學校、作品資料、主要教學研究及藝術創作事蹟等,並附創作照片等,逕寄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7號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展覽演出組收(信封請加註2009年「全國中小學美術教育家聯展」活動)。

二、參展邀請

主辦單位於受理推薦並召開遴審會議經遴審通過後,由主辦單位發函邀請被推薦之美術教師送原作參展。

三、鼓勵與輔導推廣

(一)凡參展之美術教師,每人致贈專輯一本及發給參展證書乙紙,並

   建請有關主管機關敘獎。

(二)由主辦單位辦理作品拍攝、專輯文編、美編、印刷及製作成電子

   書等事宜,電子書內容並匯入臺灣藝術教育網資料庫,作為教學

   研究、推廣及展示之用。

(三)於本館南海藝廊安排雙年展相關展覽活動,除展出美術教師其個

   人創作作品外,展出期間邀請美術教師親至現場解說導覽,或辦  

   理相關講座、座談會等活動。

四、作品參展

(一)作品類別:媒材不拘,近二年個人創作作品,例如:水彩、油

   畫、墨彩、書法、膠彩、版畫、設計、雕塑、複合媒材等美術創

   作品。
(二)作品數量:參展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
(三)作品規格:

  1. 水彩:4開以上,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畫框加壓克力、木板)

  2. 油畫:最小不得小於10號,最大不得超過50號為原則。(畫框加壓克力、木板)

  3. 墨彩、書法:裝框後作品規格長140公分、寬110公分為限。(需裱框,裱軸不收,並勿裝配玻璃)

  4. 膠彩:最小不得小於10號,最大不得大於50號。(畫框加壓克力、木板)

  5. 版畫:4開以上,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連作不收,畫面請標明版種及編號,單刷版畫及電腦列印均不收。

  6. 設計:畫面不得小於4開,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連作不收。

  7. 雕塑、複合媒材:重量50公斤以內,適合搬運展出為限。

(四) 作品裝框運送:

  1. 平面作品請於正面加裝壓克力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平面作品務必用厚紙箱裝入,以方便展覽及退件用,未用厚紙箱裝入者,不予收件。

  2. 立體作品需以堅固木箱安全包裝,如運送過程因包裝不妥而致損壞,由作者自行負責。

  3. 參展作品請自行送件或郵寄、拖運送件,所須裝運費用,均由參展者自行負擔。

(五)展覽日期:98年7月18日至8月23日
(六)展覽地點: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南海藝廊小天壇展場
(七)作品送、退件:參展作品送件日期為98年3月27日前,退件日期

   為98年9月7日前;送件、退件地點均為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

   路47號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展覽演出組。(逾期退件者,主辦

   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得全權處理)

五、注意事項

(一)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

   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時,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美術教師其參展之作品,對展出陳列及出版等,均不得有任何異

   議。

(三)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參展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於著作財產權

   存續期間應授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償利用,且不限定該著作

   財產權之利用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

   方法,並不得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格權,並應於推

   薦表上簽名同意始得推薦。

肆、本活動實施簡章若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召開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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